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时间: 2021-05-07 15:52:51

绥化365商户审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绥化365的商户入驻标准,保障入网商户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绥化365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绥化365商户审查登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绥化365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参与商户录入和审查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绥化365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支持负责商户信息的登记录入,绥化365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负责商户的上线审核。

第四条 商户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登记义务,绥化365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应当为商户提供协助。 绥化365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应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审查义务。

第二章 审查制度

第五条 入驻绥化365的商户提交真实有效的政府许可及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开展外卖活动、销售外卖产品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商户提供资料信息后,绥化365各城市初审岗(初审)对商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随后总部品控部(复审)会对商户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绥化365相关制度的商户才能上线营业。

第七条 资质审核流程

(一)资质要求

1. 主体资质

主体资质包含营业执照和其他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 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绥化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等;

2. 行业资质

行业资质包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 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包括: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等;

(二)审核要求

1. 有效期 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2. 年检

20181231日之前注册的营业执照应有“2018年检章;若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都没有年检章,则要上传红盾网信息截图; 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ahcredit.gov.cn/ (网站截图只作为商户是否通过2018年年检的辅助材料)

3.禁止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业态为食堂的商户禁止外送餐品;

4. 资质一致性

1)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的经营范围应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2)行业资质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法人(经营者)和地址须至少有一个一致; (3)商户后台地址应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商户行业资质地址保持一致。

5. 其他

是否持有等同于营业执照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等。

第八条 绥化365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商户名称应与线下实体店名称保持一致,商户名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商户名要求

1. 商户名须与商户实体店名称主体保持一致。 (1)商户名不能跳字,商户实体店名称主体不能漏字; (2)商户名称不能添加额外的字号名称。例如,门头名称为黄焖鸡米饭,商户不能叫某某某黄焖鸡米饭;如门头上的字因人为或自然因素脱落,也不作为有效的文字录入。

2. 对于以商户实际经营品类命名实体店的商户,商户名须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品类有直接关系,不能借用他人实体店名上自家店铺。

(二)地标名要求

为避免商户名重名,误导消费者,因此我们允许在商户名称后加上地标名,来区分具有相同商户名的店铺,要求如下: 1. 地标名须加小括号; 2. 地标名须放在商户名后,不能前置; 3. 地标名可以是地标建筑名,道路名,街道名,广场名,小区名,学校名,美食城名,市(区、县、旗)名,城镇名,村庄名,山脉名,河流名等,地标名须以字结尾; 4. 地标名中不能夹杂促销信息、广告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下单送饮料,半价,白吃白喝,一小时全城送达等; 5. 地标名不能是曾用名或商户别名; 6. 地标名中不能夹杂菜品信息;求

第九条 绥化365禁售香烟、河豚鱼、处方药品和含麻黄碱类药品等依据《食安法》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章 登记制度

第九条 凡是入驻绥化365平台的商户均应在绥化365平台备案登记其实际经营名称、营业资质、经营地址、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条 入驻绥化365的商户有义务为绥化365相关的签约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伪造资质、PS证照、网络下载图片等违规的行为,将按照《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和《绥化365员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商户和业务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绥化365有权不定期的制定、修改本制度及/或相关处理制度,一旦规则产生变动,绥化365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绥化365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绥化365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绥化365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

第十二条 绥化365对已审查通过的商户上线营业期间的抽查、自查,亦使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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